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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湍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7-12-14 09:17:36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湍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3日

  

  

湍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环保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护字〔2017〕64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林保〔2017〕1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决不能先破坏后治理,切实坚守生态红线。大力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勇于攻坚克难,着力改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质量,真正将自然保护区保护好、管理好。

  二、清理整治目标

  自然保护区作为禁止开发区实施强制性生态保护,严格控制人为活动对自然生态原真性、完整性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凡在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许可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等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三、清理整治重点

  清查重点为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采矿、探矿、房地产、水(风)电开发、开垦、挖沙采石,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等其他破坏资源和环境的活动。对调查发现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依法进行专项整治。对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电开发、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

  四、清理整治原则

  (一)依法整治、以人为本原则。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依法对湍河湿地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活动关停整治。对抗拒、阻挠关停整治的,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

  (二)全面清理、突出重点原则。对湍河湿地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活动全面实施关停取缔,重点是采矿、探矿、房地产、水(风)电开发、开垦、挖沙采石,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等其他破坏资源和环境的活动。

  (三)属地管理、联合整治原则。相关乡镇是本次湍河湿地保护区内人类活动清理整治的责任主体。县林业、国土、环保、水利、畜牧等部门为执法主体,公安、财政、安监、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单位职责全力配合。

  五、清理整治要求

  (一)整治范围:内乡湍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

  (二)整治标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坚决取缔,并移出设备和堆放物,责令恢复原状,认真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三)整治时间:2017年7月3日—2017年10月31日。

  六、清理整治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7.7.3—2017.7.15):悬挂宣传横幅、印发宣传资料,加强对湍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专项清理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整治要求宣传。

  (二)安排部署(2017.7.16—2017.7.25):召开县直相关部门及相关乡镇主要负责人会议,建立湍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专项清理整治任务清单和工作台账。

  (三)下发关停通知(2017.7.26—2017.8.10):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开发建设责任单位(人)下发关停整治通知。

  (四)集中关停整治(2017.8.11—2017.10.31):对湍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强制关停,集中清理,依法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林业、畜牧、环保等县直相关单位及相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湍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落实责任分工

  1、县林业局是本次自然保护区专项清理整治活动的牵头单位,负责上下联络、汇报协调、参与督查检查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运行,迎接上级部门督查检查等。

  2、相关乡镇负责对区域内保护区违法活动组织实施关停取缔工作,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3、县水利局负责对保护区河道内违法行为进行关停和打击。

  4、湍河湿地管理局负责对保护区违法活动实地排查、登记造册。

  5、县森林公安局负责对保护区内违法人类活动实施强制关停取缔,进行打击处理。

  6、县环保局负责对保护区内违法活动有污染行为依法进行关停并处理。

  7、县国土局负责对保护区违法活动用地、采沙等审查,依法关停取缔,查处违法用地、采矿等行为。

  8、县畜牧局负责对保护区内违法养殖活动进行关停处理。

  9、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关停取缔的违法责任人(单位)进行断电。

  10、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及其它违法行为。

  11、县食药工商局负责对保护区内所有违法行为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2、县安监局负责在清理整治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管。

  13、县财政局要拨出专项工作经费,建立湍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专项清理整治资金专户。

  (三)加强督查追责

  为了确保湍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专项清理整治顺利开展,早日完成整改,县湍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大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督导力度,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或个人全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县绩效办把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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