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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2-2017-0002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17〕146号

发布日期:2017-12-29 16:01:06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方案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7-12-29 16:01:06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

  《内乡县“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1120

内乡县“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方案

  为深入推进“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加快城乡分散燃煤污染治理,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77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财政补贴范围

  “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范围为内乡县城乡居民;补贴期限为201711日—20171231日;目标任务:按照《南阳市2017年推进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宛发改能源〔2017336号,下达给我县改造任务为3500户;补贴对象为:纳入省定的“电代煤”“气代煤”安装使用采暖设施、燃气壁挂炉等清洁取暖的居民用户。

  二、财政补贴标准

  对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安装使用采暖设施、燃气壁挂炉清洁取暖的居民用户,根据《南阳市财政局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双替代”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宛财预〔2017542号)要求,按照每户300元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

  三、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一)入户调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居委会或村委会对辖区内的“电代煤”“气代煤”采暖用户进行实地调查,掌握辖区内“电代煤”“气代煤”采暖改造户数。实地调查情况要做好数字准确,不得虚报。

  (二)三方确认

  根据入户调查情况,按照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原则,确定实施改造的方式(“电代煤”或“气代煤”),建立“电代煤”“气代煤”项目实施清单,并经居委会或村委会、供电企业(燃气改造企业)、居民用户三方确认、签字,及时上报县散烧办备案。

  (三)组织改造

  根据建立的“电代煤”“气代煤”项目实施清单,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清洁能源替代民用产品推广目录(第一批)》中自由选择,设备供应商负责设备安装和运维;供电企业加快组织电力设施改造,燃气企业加快组织燃气管网改造入户,确保安全、稳定供应。

  (四)时间要求

  1131日前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清洁取暖改造任务;1215日前“电代煤”“气代煤”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五)组织验收

  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改造后,由县散烧办组织居委会或村委会、供电企业和燃气企业对改造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经县散烧办、居委会或村委会、供电企业和燃气企业、居民本人盖章(签字)的验收确认单。

  (六)结算补贴

  在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改造后,经县散烧办确认,县供电和燃气企业向县财政部门提供“电代煤”“气代煤”用户信息登记表。

  由居民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到辖区财政所,领取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政府是“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确保财政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在推进“电代煤”“气代煤”工作中,为确保“电代煤”“气代煤”改造进度,乡镇政府应责成居委会或村委会给予协调、服务,保障“电代煤”“气代煤”加快推进,为城市大气环境改善做出贡献。

  县工商局散烧办作为全县燃煤散烧管控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做好“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的统筹协调;县发改委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增容和储气设施建设,以及供电、供气保障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县物价办负责按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我县确定的标准,及时调整阶梯电(气)量、电(气)价政策;县供电公司作为“电代煤”的实施主体,负责宣传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做好“电代煤”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持以及配套电网建设和供电服务等工作;南阳豫能中原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供应企业作为“气代煤”的实施主体,负责宣传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做好天然气管网建设、液化天然气、入户管线等工程的投资建设,提供高效服务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县工商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县物价局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县“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的目标任务、主要措施和财政补贴政策,鼓励广大市民和用户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电代煤”“气代煤”的重要意义、优点等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认知度和自觉性,增强环保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担当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三)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县财政、发改、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鼓励围绕实施“电代煤”“气代煤”示范项目,进行差别化试点探索。并结合行业特点,制订相关领域的“电代煤”“气代煤”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并总结推广应用。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以PPPBOT、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方式开展“电代煤”“气代煤”,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五、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县散烧办要加强对专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效发挥资金效益,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二)加大审计督查。县审计、财政、发改、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县财政将扣回转移支付资金,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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