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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0-0224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2018〕4号

发布日期:2018-02-06 21:44:28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8-02-06 21:44:28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131

 

内乡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集中配送

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03号)、《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实行)的通知》(豫医改办〔20171号)和《南阳市卫计委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做好直接挂网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宛卫〔2017196号)精神,确保实现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同城同价”、“两票制”的要求,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提高流通效率、药品配送质量,更好地满足临床需要,同时为规范、发展、壮大当地医药物流市场,经药品阳光配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我县公立医疗机构推行药品阳光集中配送。按照市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工作的步骤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医疗机构是指内乡县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阳光集中配送”在完全遵循国家药品管理政策不变、遵循河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不变和医院用药选择权不变的三个不变前提下,由县医药公司作为主配送商,完成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用药的集中配送工作。该配送公司通过整合社会资源,集约供应链流程,压缩运营成本,降低药品价格,保障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所需药品供应。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内乡县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是集中配送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县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工作的推进与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承担集中配送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开展全县集中配送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协调处理工作运行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所有实行药品阳光集中配送的医疗机构,均须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具体办事机构。

第六条 配送企业要在各医疗机构建立(或依托)药品库房并承诺保障正常运行,以供医疗机构临床用药。

第三章 集中配送医疗机构范围与周期

第七条 按照上级药品采购政策实行“两票制”的要求,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分阶段实施,先在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实施,村级诊所(室)逐步推广实施。

第八条 积极鼓励、提倡行业和民营医院参与药品阳光集中配送。

第九条 医疗机构和药品阳光集中配送企业应本着注重质量、确保供应,合作共赢,相对稳定的原则,经双方商讨确定后,签署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

第十条  为确保阳光集中配送实施的稳定性及规范性,根据县药品阳光集中配送领导小组与药品阳光集中配送企业签署的框架协议,药品阳光集中配送运行周期不少于3年。

第四章 集中配送药品的范围及价格

第十一条 药品阳光集中配送药品必须是河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

第十二条 配送企业要严格落实上级文件规定,自20156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配送企业有关药品价格通过谈判确定药品采购价格,所有配送药品价格不得超过省采购平台的中标价,议价药品医疗机构应加强监管,价格不得超过周边县区。

第十三条 低价药品采购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现阶段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决不能将日均费用计算成每支费用,超出规定价格,医疗机构应提出建议,进一步谈判协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按上一年度用药(耗材、试剂)的80%编制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在河南省中标药品目录和直接挂网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必须通过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每月上网下达采购订单不超过3次,即每月51525日进行网上采购,货票同行,于每月25日前将药品购销发票(发票背面加盖公章,填写采购单号,院长签字、药品网上清单发票号、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转换系数、价格、入库数量、退货数量、总金额、采购单号、回款单号、采购单位)交药品采购专员签字,提交县卫计委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转款。若集中配送企业不能满足采购需要,经申报筛选品种批准后,方可依照《河南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采购药品。

第十五条 药品集中配送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规范经营,满足药品供应质量和实效要求,确保医院临床药品供应保障,尤其是特殊的急(抢)救药品。凡在集中配送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由配送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集中配送企业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遴选的药品的价格、规格、产地、包装、剂型、议定的价格和效期及时配送药品,不得无故更换品种、调整价格、变换产地。因配送时效和要求不符合协议规定,并由此产生严重后果的,集中配送企业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药品阳光集中配送的药品,自接受订单起,确保急救药品4小时内配送到位,一般药品48小时内配送到位,节假日照常配送(具体配送方式及细节有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协商)。

第十七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药品阳光集中配送企业药品信息应与医疗机构全面对接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药品采购联合体在实施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前,要编制采购目录,召开联席会议议定采购价格。今后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在此期间,有调价药品,按照调价依据的价格规定,经卫计委行政部门审批,以下发文件为准,并在召开联席会议时进行报告。

第五章 付款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与药品配送企业结算药款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03号)执行,具体结算时间节点由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协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需高度重视药款支付工作,科学、合理地调度使用资金,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药款的按期支付。凡不能及时支付药款的医疗机构,应主动与药品阳光集中配送企业协商,并签订分期定额的还款计划。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能按规定时限结清药款又不与阳光集中配送企业签署还款协议的,责令其改正,限期做出付款承诺。同时,在逾期结算药款期间不得擅自购置任何医疗设备以及进行任何医院基础设施的改建或兴建。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药品阳光集中配送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监督和全程监管。

第二十三条 由县纪委、审计局、食药工商局、卫计委等部门组成药品阳光集中配送监督工作小组,全程参与药品阳光集中配送的全面实施,如违反“两票制”相关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申报上级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药品购进环节的管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坚持领导集体审核把关,实施计划管理控制,切实杜绝药品进入关口的不正之风;继续推行临床使用药品审计评析制度,加强医生处方的点评、保存和管理,对不合理用药、滥用药、开大处方等行为,重点监控,坚决遏制“统方、回扣”行为。

第二十五条 药品阳光集中配送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重点治理药品“入门费”、统方费、回扣及赞助考察、培训为名实行游山玩水之实的商业贿赂行为。如出现上述情况,发生重大商业贿赂的问题企业,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取消药品阳光集中配送资格。

第二十六条 配送质量的动态评定。药品阳光集中配送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购销行为,杜绝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同时,领导小组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对药品阳光集中配送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年度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及要求。如果药品阳光集中配送的企业不能按要求实施整改,由领导小组议定,启动新一轮药品阳光集中配送企业资质的认定和遴选,并由医疗机构和新选定的药品阳光集中配送企业签署协议。

第二十七条 建立药品阳光集中配送领导小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全面加强药品配送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及时沟通意见、交流思想、共同促进,逐步形成药品阳光集中配送的长效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内乡县药品阳光集中配送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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