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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2-2018-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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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18〕7号

发布日期:2018-03-01 15:38:09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8-03-01 15:38:09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内乡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月16日    


内乡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7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7〕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 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秩序,要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各乡镇、各部门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 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经济建设领域,引领政府其他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细致谋划,统筹推进。从我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各乡镇、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乡镇、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 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依照例外规定条款实施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三、工作程序

(一) 严格规范增量。要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 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乡镇、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各乡镇、各部门原则上应于2018315日前完成存量政策清理,并将清理报告一并上报内乡县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清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 明确责任分工。

1. 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政府办文件),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其他专门会议讨论、审议或领导签发。

2. 以乡镇、各部门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在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报送。其中,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起草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物价、商务、工商及相关部门意见;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相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报告。

3. 政府法制办审查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要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政府各部门的自我审查机构由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4. 对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涉及法律、法规的由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涉及职能的由编办负责审查。

(四) 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部门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应一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 建立工作机制。为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的有效落实,建立内乡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由物价办主任担任召集人,物价办、政府法制办、商务局、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物价办,承担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工作督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组织第三方评估等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 完善守信机制。严格履行各级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

(三) 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

(四) 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单位,依法查实后要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广泛宣传培训。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同物价、法制、商务、工商等部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环境。

附件:内乡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内乡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 主要职责 

(一)在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乡镇、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研究拟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程序,推动工作不断完善;

(四)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物价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商务局、县食药工商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委、县地税局、县质监局、县文广新局、县旅游局、县粮食局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具体成员如下:

人:雷景洲   县物价办主任

副召集人:贾红庆  县物价办副主任

     王敬雅  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杨华武  县商务局纪检书记

     赵小红  县食药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 彭丰功  县教体局副局长

 王 飞  县科技局主任科员

 叶向波  县工信局纪检书记

 常红伟  县民政局副局长

 丁国宏  县财政局纪委副书记

 黄橙红  县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

 胡著瑞  县环保局主任科员

 岳义龙  县住建局副书记

 韦志丹  县交通局副局长

 崔新波  县水利局副局长

 樊永波  县农业局副局长

 吴建波  县林业局副局长 森林公安分局局长

 冯文奎  县卫计委主任科员

 王三虎  县地税局副局长

 别晓锋  县质监局副局长

 王洪学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袁小哲  县旅游局副局长

 张有忠  县粮食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日常工作联络和沟通。联席会议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二)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县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工作要求

县物价办同县政府法制办、县商务局、工商局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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