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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医药公司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公告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8-04-20 13:17:41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5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内乡县医药公司周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内乡县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实施暂行办法》。

二、征收范围

内乡县医药公司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东起菊潭大街,南至物资公司苹果市场,西至范蠡大街,北至广源路,项目区域内有县医药公司、物资总公司、外贸总公司、县总工会四个共建单位的办公和商业用房职工住房以及城关镇部分居民用房。具体范围以国土规划部门实测为准。

三、征收部门:内乡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县房管中心

五、拆迁委托单位:内乡县医药公司、物资总公司、外贸总公司、工会及城关镇人民政府

、公告时间: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

    附:内乡县医药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年4月20   

附件:

内乡县医药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医药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改善周边居民居住环境,规范征收行为,统一征收补偿标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及拆迁委托单位

(一)征收主体:内乡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县房管中心。

(三)拆迁委托单位:县医药公司、物资总公司、外贸总公司、工会及城关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广源路以南,物资公司苹果市场以北,范蠡大街以东,菊潭大街以西。具体以县棚改办、规划、土地部门实测为准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补偿方式

1、该区域内村民、居民个人房产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安置。货币化安置分为纯货币补偿和政府购买市场上“五证齐全”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安置两种形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区域内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资产由县政府依法收回或回购,其今后办公经营场所由县政府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采取异地新建、等面积置换或原地回迁安置的办法进行。辖区内单位临时办公、经营及其他遗留问题由县政府另行研究解决。

补偿条件

补偿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副本),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3)虽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经核定认可其历史存在的房屋;

(4)政策另有规定的其它房屋。

()补偿办法

1、货币安置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以合法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文件执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评估。

2、政府购买市场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市场存量商品房安置房补偿的,由县棚改办(房管中心)在内乡县城区内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争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优惠,向被征收人提供五证齐全”优惠房源。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合法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签订征收协议,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由被征收人委托征收人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购房款,以顶抵被征收人安置补偿费用,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费用与购房款的差额多退少补。房源信息,价格、购买方式县棚改办(县房管中心)具体操作,另行公布。

四、评估机构选定

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文件规定,房屋征收工作应依法按程序进行,由征收主体棚改办(县房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定一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对选定评估机构有异议的,可以重新选定。评估、测绘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查、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各种有效证件。

五、补助政策奖励

(一)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按被认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8元,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

(二)生活补助。生活补助费按户籍管理部门核准的《户口簿》载明的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

(三)奖励。被征收户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评估价格上浮不超过20%奖励。在此基础上,按下列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0日内的给予30000元的奖励;40日内的给予20000元的奖励;60日内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超过60日的不予奖励。

居民个人房屋征收在协议签订后,在30日内完成搬迁,交钥匙的,享受政府相关奖励政策。公建单位原则上不再享受补助和奖励。

六、交房及补偿程序

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告知征收机构组织工作人员验收,被征收人凭“交房验收单”领取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本区域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在补偿安置完毕后,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收回按程序注销,其土地使用权按程序确权后,政府予以收回,纳入土地储备。

(二)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赠予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征收公告发布前征收区域范围内已申请破产的单位,依法破产后,按法律程序收回房产和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方案解释权归内乡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房管中心)。未尽事宜,由县棚改办(房管中心)报县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本方案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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