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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18-0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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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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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18〕35号

发布日期:2018-05-15 10:35:50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8-05-15 10:35:50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内乡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8日

内乡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73号),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根据我县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支持我县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制定本规划暨实施方案。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我县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县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共发现收治2310例结核病患者,其中新涂阳患者623例,治愈534例,治愈率达85.7%,基本实现了《内乡县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目标。

  但是,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结核病疫情仍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加之农村地区贫困人口基数大,结核病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结核病防治机构诊治条件较差,防治所需设施设备不足,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防范意识普遍不强。“十三五”时期是我县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可行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为契机,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

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县疾控中心结防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所(室)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县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病原学阳性患者的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比例达到80%,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纳入治疗率达到70%,治疗成功率达到50%。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县疾控中心痰检实验室具备痰涂片、痰培养检测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

县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 县卫计委要确定具有资质的县疾控中心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并予以公布。县疾控中心要依据《河南省县市级结核病标准化门诊建设标准》,积极落实结核病标准化门诊建设任务,力争2018年底通过甲级验收标准。改善诊疗条件,方便患者就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责任单位:县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

2.加强队伍建设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确保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数量,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继续强化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责任单位:县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

3.推进防治结合

要进一步做好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工作,健全县疾控中心结防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所(室)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分级诊疗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积极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推动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县疾控中心结防门诊。综合医疗机构对确诊的急危、重症患者要给予救治,待病情稳定后转至县疾控中心结防门诊。县疾控中心结防门诊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责任单位:县卫计委)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的全员培训,多渠道提升基层医务工作者防治能力,增强结核病防治意识,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强化日常结核病发现和首诊负责制,提高诊断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漏诊;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后要将其转诊县疾控中心结防门诊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推荐其到县疾控中心结防门诊进行结核病检查。(责任单位: 县卫计委)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

县疾控中心结防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所(室)要相互配合,做好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主动筛查工作。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做好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落实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生、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人员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争取早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乡镇、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责任单位: 县卫计委、教体局、公安局和司法局)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

县疾控中心结防门诊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南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及时将适宜的诊断检测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降低患者负担,提高诊断准确率。继续在辖区内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策略。(责任单位: 县卫计委、人社局)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

县疾控中心结防门诊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要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责任单位:县卫计委、中医院、人社局)

2.加强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病患者住院治疗管理

按照省级制定的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加强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病患者诊疗管理。县疾控中心结防门诊要开展试点,把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病患者及时转诊到南阳市六院住院治疗,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痰菌阴转后再出院转交县结防门诊继续治疗,确保肺结核病患者全程规范诊疗管理,减少传播。同时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责任单位:县卫计委)

3.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

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做好感染控制工作。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责任单位: 县卫计委)

(四)加强结核病防治质量控制

完善结核病防治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结核病防治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结核病防治各环节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定点医疗结构的诊疗质量、疫情报告、患者衔接与管理、实验室质量控制及规划落实质量。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县卫计委要坚持每季度全县结核病例会制度,总结和分析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成立全县结核病诊疗质量控制专家组,在省、市专家组指导下,采取督导检查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县结核病防治质量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县疾控中心要充分利用诊疗质量评估及防治质量控制结果,开展全县业务指导工作。(责任单位: 县卫计委) 

(五)强化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工作,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考核。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规范管理,提升项目实施质量。按要求全面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政策。通过考核评估结果运用,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整改,持续提升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质量。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提供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责任单位: 县卫计委、财政局)

(六)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要建立持续有效的结核病治疗保障机制,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结核病诊断检测技术等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要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报销类别应包含结核病治疗相关药品、检查费等,提高报销比例(减少病人自付比例)与限额,争取2018年底实现普通肺结核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80%,耐多药肺结核患者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到90%。结合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增加二线抗结核药物种类,并将二线药物纳入医保报销目录。为减少对他人健康的危害,鼓励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住院治疗。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实现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工作,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县卫生计生、扶贫、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共同商定贫困肺结核患者的就诊、救助、支持政策与流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对贫困结核病患者开展关怀和生活救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卫计委、扶贫办、民政局等部门和红十字会)

  (七)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县疾控中心结防门诊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责任单位: 县卫计委)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

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教育部门要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责任单位: 县卫计委、教体局)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工作。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 县卫计委、人社局、宣传部)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

开展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措施,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要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或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卫计委和司法局)

(八)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控制,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责任单位: 县卫计委)

(九)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县卫计委、人社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做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

县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暨实施方案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县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要配合县卫生计生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制订完善结核病相关检查项目的物价标准。县教体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处置工作,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县科技局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县公安局、司法局负责会同县卫生计生委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县民政局负责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县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落实结核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医保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县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县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地区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县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加强宣传教育

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热线电话、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推进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加强科研与交流

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在结核病新型诊断技术、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经验,为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保障机制

  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决定》,保障结核病防治机构标准化建设投入;将结核病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的结核病患者整体报销比例应当按照乡镇卫生院就诊报销标准执行。

  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保障机制。要将结核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合理调整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

  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作用,进一步提高基层结核病防控工作能力。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乡村医生结核病可疑者推荐转诊、结核病患者合理用药、督导管理等补助。

  六、监督与评估

  县政府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县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开展对各单位执行本规划暨实施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2018年底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组织开展总结评估,结果报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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