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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18-01245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18〕50号

发布日期:2018-06-14 17:31:48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8-06-14 17:31:48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8312


内乡县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科学合理利用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资源,根据国土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保护利用(以下简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层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的表层覆土、中低产田土壤改良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工作。

开展建设占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新形势下土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利及当代,惠及子孙的实事工程。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这项工作在我县顺利推进。

 

第二章部门乡镇职责

 

第三条 县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表土剥离和再利用的领导及管理工作。其下设办公室负责立项、组织协调和验收等工作。县国土、发改、财政、农业、住建、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乡镇的协调配合。

第四条 乡镇具体负责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方案编制。按批准的剥离方案做好表土剥离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做好表土剥离后的运输、储存和再利用工作。并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所涉及乡镇要认真编制和提交耕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方案,方案应明确表土剥离、运输、堆放、再利用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 县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乡镇提交的表土剥离和再利用方案进行审查,核定表土剥离的厚度、面积、堆放地点、完成时限及表土再利用方向等。

第七条 建设占用耕地的均需实施表土剥离,表土剥离厚度一般要求在3050厘米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以不剥离。

()土壤污染严重,缺乏肥力和劣质表土不宜种植农作物的;

()区位条件、交通状况等不适合表土剥离的;

()耕地面积小于5亩的;

()其他不适合进行表土剥离的。

第八条 对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在制定土地出让条件前,由出让地块所属乡镇先行组织实施耕作层剥离工作;对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含交通道路等线状工程)占用耕地的,由业主单位实施表土剥离工作(在本实施办法颁发前已办理用地手续但未建设的项目,应补充表土剥离工作内容)。业主单位在项目可研阶段明确表土剥离工作,剥离工作的资金纳入项目预算,并作为国土部门土地预审审核主要内容之一;村级留用地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村委会组织实施表土剥离工作。

第九条 乡镇应根据就近、方便、经济的原则,安排优质表土用于本乡镇土地整治项目的表层覆土、中低产田土壤改良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剥离表土不得外销到县外或用于本条款之外的项目。

第十条 本辖区内暂无土地整治项目的,应明确堆放地点集中堆放储存,也可自行调剂或由县统一调剂到其他乡镇的土地整治项目、低产田土壤改良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上使用,调剂所得归实施乡镇所有。

 

第四章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表土剥离和再利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土地出让成本中列支,专项资金标准为12000/亩。表土剥离和再利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表土运输、存储和再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应实行表土剥离和再利用专项资金专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凭县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验收合格意见,按时分阶段分批向实施乡镇拨付表土剥离和再利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在表土剥离、堆放和使用过程中未按规定并弄虚作假的。耕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专项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列入对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实施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未达到县人民政府规定要求的,取消当年涉农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并在当年度综合考核中酌情扣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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