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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县直部门各类证明事项的通知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8-10-08 16:38:15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安排部署以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市直部门各类证明事项的通知》(宛政办〔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在2017年清理各类证明68项、保留22项的基础上,县政府决定再取消各类证明3项,保留19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清单管理

凡纳入取消证明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开具证明。要严格按照规范后的办理方式提高服务,确保不因取消证明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需要增加或调整证明的,要按程序报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增加和调整。

二、加强工作统筹

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取消证明的事项中,需要受理部门核实确认的,要通过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核实的方式办理;接受征询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及时反馈意见。对保留的证明,要规范名称、设定依据,明确用途,形成办事指南,让办事群众一目了然。

三、加强后续管理

除依托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公布取消的县级证明清单和保留的县级证明清单外,各相关部门还要通过门户网站、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提高群众知晓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在保留的县级证明清单外索要证明、擅自增加证明事项、违规设定证明事项、逾期回复征询等行为,县政府将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1.内乡县直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2.内乡县直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2018年9月20日

 

 

 

 


附件1

内乡县直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证明名称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清理意见

清理后的办理方式

1

文广新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

公安网监部门

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取消

凭有效证件办理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情况证明

用人单位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延期复审

取消

凭有效证件办理

3

民政局

弃婴公安机关报案证明

公安机关

办理收养登记

取消

不再要求提供

 

 

 

 

 

附件2

内乡县直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清理意见

备注

1

房产管理中心

亲属关系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 号)第32、33条

公安机关

办理房屋继承转移登记

保留

 

2

教育体育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

《关于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79号)第1项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民政所

办理生源地贷款

保留

 

3

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16条

县及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与村(居)民委员会、

办理不动产登记

保留

 

4

国土资源局

继承、受遗赠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14条

公安机关或村(居)民委员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

办理不动产登记

保留

 

5

国土资源局

监护人证明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1.9.2项

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办理不动产登记

保留

 

6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申请人婚育史证明

《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第2项

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

确认申请人计划生育奖励资格

保留

 

7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第2项

乡级以上医疗部门、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

确认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格

保留

 

8

司法局

死亡证明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国公证协会)第3条、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单位、医院

办理继承权公证、涉台探亲公证、涉台定居公证等

保留

 

9

司法局

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国公证协会)第3条、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公安机关

办理继承权公证、涉台探亲公证、涉台定居公证等

保留

 

10

司法局

经济困难证明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8条

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有关单位

申请法律援助

保留

 

11

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然人姓名变更证明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第1条第2项第4小项

公安机关

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

保留

 

12

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权、遗产合法继承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6号)第15、16条

公证机构

个体工商户、公司变更、注销

保留

 

13

林业局

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自留地内零星林木采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29、30、36条

村(居)民委员会

办理木材采伐、运输、经营许可

保留

 

14

民政局

具备收养条件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5条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办理收养登记

保留

 

15

民政局

监护人监护责任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6条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办理收养登记

保留

 

16

民政局

三代以内亲属关系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6条

公安机关

办理收养登记

保留

 

17

民政局

姓名变更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64条

公安机关

补领结婚证、离婚证

保留

 

18

民政局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64条

部队政治机关

办理结婚证、离婚证、补领证件

保留

 

19

民政局

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13条

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单位、医院

办理火化证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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