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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19-00647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2019〕32号
发布日期:2019-06-05 15:26:09
有效性: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9-06-05 15:26:09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落实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水资管〔2019〕54号)要求,《内乡县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3月21日
内乡县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落实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体基调,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水资管〔2019〕54号)、《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豫水办〔2019〕10号)和《南阳市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水政〔2019〕21号)要求,结合内乡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全面掌握我县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现状,针对核查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分类施策,推进整改,严格取水许可管理,依法规范取用水行为,着力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县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有效保护。
二、主要原则
(一)统筹协调,分级负责。按照省市文件要求,核查登记工作由县、乡镇及部门分级负责,以乡镇为基础。各乡镇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核查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标准,精准识别。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明确核查登记技术要求,确保核查对象不重不漏、基础信息不缺不错,填报信息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切实落实属地管理和取水审批监管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基础信息成果审核,确保核查登记成果质量。
(三)全面核查,规范管理。对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工程(设施)进行全面核查登记,按照持证取水、按证取水全覆盖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取水工程(设施)进行分类处置,依法加强取水许可管理。
(四)整改完善,严格监管。以核查促整改提升,全面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取水供水、不按要求落实最小下泄流量等行为,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措施和信用惩戒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总体要求
(一)核查登记范围和对象
1.核查登记范围
本次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范围为内乡县长江流域16乡镇和县产业集聚区。县节水办负责县产业集聚区的核查登记工作,其他区域由各乡镇负责本辖区的核查登记工作。各乡镇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方案,确定本辖区内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具体范围。
2.核查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次核查对象为范围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的取水工程(设施),包括在建、已建取水工程(设施);登记对象为核查对象名录中已建且未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
取水工程(设施)主要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水井、水电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工程(设施)不纳入核查登记,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但不包括使用其他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取水量小于取水限额1000m3/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但不包括供应生活用水的自来水厂的水或家庭办的经营性畜禽养殖厂取水或灌溉取水。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但不包括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生产安全必须进行的长期正常取(排)水,例如为保障矿井生产安全进行疏干排水(短期建筑疏干排水不纳入此次核查登记范围)。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但不包括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的长期正常取水。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但不包括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长期正常的取水。
(二)核查登记重点
1.已建、在建的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情况、取水计量监测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
2.已建、在建的取水工程(设施)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经审批违法建设、违反规定条件取水以及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法规及政策问题。
3.已建、在建的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是否存在最小下泄流量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对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4.已审批发证的取水工程(设施)的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取水计划管理、水量调度管理、水资源费(税)征收、取水计量监管、延续取水管理等,是否落实到位。
5.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方面的其他问题。
(三)核查登记任务
1.对象核查
以乡镇行政区为单元,全面组织核查取水工程(设施)管理权限、工程建设和运行、取水许可情况,汇总形成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按乡镇逐级上报审核、入库。
2.登记入库
各乡镇根据核查对象名录,组织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本次规定核查登记内容要求,对名录中已建且未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汇总逐级上报审核、入库,配合现场抽查检查工作。
3.整改提升
针对核查登记反映出来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管理存在问题,建立分类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加强问题整改落实,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主要成果
本次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主要成果包括:
1.报告成果:乡镇、县各级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总结报告。
2.数据成果: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分区域、分类型统计成果。
3.信息平台: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核查登记平台,“水利一张图”取水工程(设施)专题成果。此项成果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完成。
(五)组织实施
1.核查阶段:由乡镇及县节水办负责全面排查,确定核查对象名录。
2.登记入库阶段:对于已发证的取水工程(设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机关负责组织基础信息登记和信息核查、整改提升;对于未发证的取水工程(设施)按照属地原则由乡镇及县节水办负责组织基础信息登记和信息核查、整改提升。
3.整改提升阶段:由乡镇和县节水办对登记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属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的由县级进行整改,超出范畴的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其他
本方案涉及已建且未报废取水工程(设施)是指2019年3月底前未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2019年3月底之后新建、关停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由县水利局在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跟踪指导中及时组织相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核查登记系统中完成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或变更,并审核后提交入库。
另外,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系统将与全国取水许可台账等管理系统相关联,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
四、工作步骤
根据水利部长江流域委员会、省水利厅、南阳市水利局的部署要求,我县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部署启动、核查登记、整改提升三个步骤。
(一)部署启动(2019年3月)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及南阳市水利局要求,各乡镇及县节水办要落实实施机构和人员,启动我县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制度,对核查登记工作相关人员组织开展技术培训。
各乡镇及县节水办应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于2019年3月底前报送县核查登记办公室。
(二)核查登记(2019年4月—12月)
各乡镇按照核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
1.对象核查(2019年4月—6月)
2019年3月,各部门要采取多途径、全方位开展宣传动员,印发通知通告,组织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登录“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系统”,主动填报《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对网上填报存在困难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由县节水办协助完成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采集和录入。2019年3月底前,各核查登记部门汇总网上填报信息,形成取水工程(设施)初步核查名录。
2019年4月-5月中旬,乡镇对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开展“地毯式”排查,可参考全国取水许可台账成果、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项目名录等,采用影像识别、实地走访、现场查勘、电话询问等多种方式,对取水工(设施)初步核查名录进行复核和补充,并组织尚未网上填报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要求填报《核查表》,对权属不清的取水工程(设施),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基础信息采集和录入。取水工程(设施)核查信息由取水口所在地乡镇负责审核,取水口跨乡镇行政区的由上一级部门负责审核,对填报不合格的,审核部门应要求填报单位(或者个人)重新填报。
2019年5月下旬—6月中旬,乡镇整理分析汇总网上填报信息,形成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县节水办对名录进行初审,县水利局对乡镇上报的名录进行审核、汇总,加盖公章后上报市水利局,县水利局采取内业复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对核查对象名求进行审核,确保核查对象不重不漏。
2.登记入库(2019年7月-12月)
2019年7月-12月,根据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针对2019年3月底前未报废的已建取水工程(设施),按照已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工程(设施)(以下简称“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未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分别开展基础信息登记及入库工作。
(1)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信息登记。2019年7月一8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取水审批机关组织开展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的登记工作,通知相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主动登录核查登记系统填报《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取水审批机关应审核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并填写《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内业审核表》(以下简称《内业审核表》)对填报不合格的《登记表》,取水审批机关应要求填报单位(或者个人)重新填报。取水审批机关在核查登记系统中将审核后的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提交入库。
(2)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信息登记。2019年7月一9月按照“属地原则”,由乡镇组织开展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的基础信息登记工作,并印发限期补办取水许可申请手续通知书,责令相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登录核查登记系统主动填报《登记表》并限期补办取水许可申请手续。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由县节水办负责审核,取水口跨级行政区的由县节水办负责审核。对填报不合格的,审核部门应要求填报单位(或者个人)重新填报。逾期不进行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不补办取水许可申请手续的,由县节水办负责登记填报,并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为确保登记信息质量,乡镇应采取内业复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对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对现场抽查对象填写《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现场核查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表》)。县节水办也相应对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采取内业复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对填写不合格的《登记表》,要求乡镇重新组织填写。
(3)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汇总上报。县节水办对填报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核查登记系统中汇总本县的已发证、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形成《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和《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基本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经确认后提交至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对节水办提交的《汇总表》和《统计表》进行复审,经确认后加盖公章并于2019年10月上旬前上报市水利局。
(4)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抽查检查。2019年10月中旬—11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长江水利委员会开展现场抽查检查。
(5)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总结。2019年12月中旬,召开总结会,全面总结核查登记工作取得的成效及经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改进建议,并提交总结报告至县核查登记办。
(三)整改提升(2020年1月—5月)
2020年1月一5月,各乡镇针对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严格按照《水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分类做好整改工作。
2020年1月20号前,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整改实施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明确责任单位,逐一销号落实。
1.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予以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2.对于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3.对于符合相关程序但仍然存在问题,短时间内确实难以处理的,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限时整改。
2020年5月底前,应全面组织完成整改工作,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各乡镇将本行政区的问题整改实施方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前、5月底前报送县核查登记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部署,长江水利委员会统一组织,省水利厅负总责,是水利部强监管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本次核查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尽快组织成立核查登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行政区的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核查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要明确一位领导牵头负责,明确相关科室和人员具体负责,切实做到方案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二)加强信息报送,严格监督考核。各乡镇要按月将核查登记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核查登记办公室,主要包括工作进展、重要节点和重要宣传情况等内容,确保县核查登记工作逐步开展。各乡镇核查登记工作将列为水资源管理领域强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纳入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三)加强经费保障,夯实技术支撑。各乡镇要安排财政经费支持,保障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核查登记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业务指导,提升核查登记业务能力,充分发挥统信息平台、信息化技术在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中的支撑作用,结合已有相关成果的运用,提高核查登记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建立资源信息共享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各乡镇要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移动互联网等方式,加大核查登记宣传力度,提高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广大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高认识,主动登录有关系统并填报基础信息,并配合管理单位完成核查登记工作。同时,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便捷服务。
附件:内乡县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 件
内乡县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宜显 县政府党组成员
副 组 长:张 宇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黎 明 县水利局局长
执行副组长:崔新波 县水利局副局长
成 员:杨占国 城关镇副镇长
苏荣相 湍东镇武装部长
张廷珍 赵店乡正科级副乡长
王建设 赤眉镇副镇长
李 磊 七里坪乡副乡长
曹金伟 夏馆镇副镇长
周立波 板场乡副乡长
李红中 余关镇正科级干部
方 松 马山口镇副镇长
闫少剑 王店镇副镇长
薛基伟 灌涨镇副镇长
王 虎 大桥乡副乡长
景克宁 师岗镇副镇长
张海峰 瓦亭镇武装部长
朱金豪 岞镇武装部长
王 宇 桃溪镇副镇长
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各乡镇应及时将本乡镇新调整负责该项工作的负责人,报县核查登记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乡县人民政府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水利局副局长崔新波同志兼办公室主任,水利局水政水资源股负责人张长奎同志、节水办主任薛彦峰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节水办符永红同志任内乡县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总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此次核查登记工作中的技术、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办公室联系电话:0377-65288199
技术负责人:符永红 联系电话:65335868
电子邮箱:nxxjsb@163.com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