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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出口退税周转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19-10-09 11:17:58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金融机构:

内乡县出口退税周转金管理办法》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30日  


内乡县出口退税周转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转型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8〕71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阳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南阳市出口退税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19〕27)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我县外贸产业发展,减少企业出口退税等待时间,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内乡出口退税周转资金池。为明确资金池资金来源、拨付、管理、使用等事项,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稳外贸”政策创新试点的通知》(豫商贸发〔2019〕6号)要求,南阳市已出台了退税管理办法。依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阳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南阳市出口退税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设立内乡县出口退税周转金资金池,更好地服务我县出口企业,探索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新方向和新路径。

第三条  出口退税周转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作、有偿使用”的总体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财政局和县商务局负责牵头制定完善退税周转金资金池管理办,并做好资金监管工作;指导退税周转金运营机构开展工作;检査退税周转金运营机构业务开展情况;2019年预算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退税周转;委托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作为退税周转金的运营机构,具体办理该项资金的审批与借款手续。

第五条  县商务局负责核实出口企业出口数据是否真实,且已纳入内乡区域出口核算,才可申请使用该资金。

第六条  县税务局负责核实退税报关单、办理退税等相关业务,并进行业务监管和指导。

第七条  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是内乡县出口退税周转金的受托运营机构,具体负责退税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以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在银行开设退税周转金专户,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验;负责退税周转金回收;接受县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县有关部门报送退税周转金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章    出口退税周转金适用范围

第八条  申请出口退税周转金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内乡地区注册的自营出口企业,出口数据纳入内乡地区统计,在税务部门进行出口退税备案,同时在县内银行设有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二)生产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外贸公司、国家级和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成长性较好。

(三)已有一定出口业绩,财务管理体制健全,收汇和退税合理正常,有稳定清晰的产品、资金流和货物流。新开展自营出口业务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健全、收汇和退税合理正常、有稳定清晰的产品、资金流和货物流,方可申请使用出口退税周转金。

(四)单笔审批应退出口金额在1万美元(含)以上的自营出口企业。

(五)接受商务部门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财务监督,银行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在税务部门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二、三类的自营出口企业。

第四章    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

第九条  出口退税周转金作为支持外贸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退税周转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可用于该业务开展和增加周转金本金规模。

第十条  退税周转金按照封闭运营模式管理,周转金运营机构在银行开立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期限为商品出口日期至税务部门退税到账日期,申请额度原则上单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税务部门核准的退税数据为上限。

第十二条  出口退税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由需要使用出口退税周转金的企业向周转金运营机构按资金使用月数缴纳使用费,六个月(含)内,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基准缴纳使用费。借款企业如未按期偿还退税周转金,由周转金运营机构每日按逾期未还本金的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除此之外,周转金运营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章    出口退税周转金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  企业向周转金运营机构申请使用出口退税周转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情况,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专门财务人员、是否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乡县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审批表》;

(三)企业承诺书(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真实,不存在骗取国家资金行为;周转金使用严格遵守本使用办法,不挪作他用;按时结清本周转金本金和利息;如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财政政策等行为,甘愿承担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签字)。

(四)申请周转金企业控股股东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书。

(五)在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供完整的出口退税备案信息。

(六)周转金运营机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每页加盖公章,报周转金运营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  周转金运营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真实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周转金运营机构与申请企业签订退税周转金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周转金由银行从运营机构周转金专户划入企业账户。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出口退税周转金资金回收

第十六条  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当建立退税周转金风险准备金制度。周转金运营机构收取的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费,按年度收取额提取50%用于运营机构办公经费,其余部分全部转入风险准备金。

第十七条  若企业出现逾期不还周转金情况时,应由周转金运营机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负责依法向资金使用企业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  对逾期达1年以上且经依法追偿,仍不能全部追回的退税周转金,经县财政局批准,由周转金运营机构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不足部分可以申请核销,核销部分须报经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批准后履行相关账务处理手续。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当对核销的借款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依法进行追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加强对出口退税周转金运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周转金运营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工作规程开展业务。

第二十条  周转金运营机构未能履行职责,对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违规发放周转金,造成周转金逾期无法收回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口退税周转金由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使用周转金的行为,取消今后申请资金扶持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县税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运营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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