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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0-02-29 15:31:56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单位:

《内乡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22日

内乡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控制疫情,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确保早期发现,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试行)》、《内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和早治疗。对新发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分析、研判和预警。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实行属地管理,依法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

1.4.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工作制度,对可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出快速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4.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范和处理的培训。县卫生健康委要与宣传、教育、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市场监管、检验检疫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和处置相关各行业和机构通力合作,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有效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1.4.5 加强宣教、群防群控。县卫生健康委和宣传部门要紧密配合,广泛开展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要积极组织、依靠和动员公众广泛参与,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2.1.1 组织机构

根据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成立以县长杨曙光任指挥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李霞,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谷晔,县政府党组成员陈永成为副指挥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宣传部、卫健委、发改委、教体局、科工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气象局、林业局、畜牧局、财政局、武装部、广电中心、火车站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组织领导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技术指导组、应急处置组、市场监管组、宣传引导组、督导组、后勤保障组。必要时,增设其他工作组。

2.1.2综合协调组职责

(1)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县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协调工作。

(2)负责综合文字材料撰写工作。

(3)及时汇总有关疫情信息,做好上报工作。加强部门、乡镇和专业工作组联系、沟通。

(4)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应急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完善预案。

(5)根据防控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6)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7)根据县域内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态势,依据有关预案,提请县政府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

2.1.3医疗救治组职责

1)强化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保护措施。

2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诊疗方案,实行最有效的医疗救治,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集中定点医院、优秀专家、有效药品器械,尽最大努力救治患者。

3参与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1.4 技术指导组职责

(1)实行周密的医务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严格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

(2)负责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的疫情监测。

(3)指导救治机构采集疑似病例检测样本,对疑似或确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4)承担疫情网络直报职责。

(5)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

2.1.5市场监管组职责

(1)全面排查。落实属地责任,推动关口前移,建立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网格化”手段,全面精准滚动排摸所有相关人员,切实找准并切断传染源,确保不出任何疏漏。

(2)实行最大限度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暂停重大活动报备审批;必要时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旅游景区等措施。

(3)实行严格的疫情监测检测。严格落实县际边界车辆人员管控,全面实施火车站、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体温测量,严格检测入境车辆和人员。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4)对全县活禽销售坚决关停取缔到位,并不断加强巡查;加强重点养殖场所管控,严格从养殖、转运、贩卖、屠宰、销售及至餐桌“全链条”管理。加强公共场所、农贸市场、居民小区、垃圾站、火车站等人群聚集地区的环境整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最大程度消除传染源。

(5)及时督促指导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定期消毒和通风。

(6)组织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7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时动员民兵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做好民兵医疗防护物资储备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持地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2.1.6 宣传引导组职责

(1)实行严格的信息发布和舆情管控机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科学解疑释惑,及时客观回应社会关切。

(2)跟踪国内外舆论,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

(3)负责组织开展对公众的宣传指导。

2.1.7 督导组职责

对各乡镇各部门人员排查登记情况进行督查;对指挥部安排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2.1.8 后勤保障组职责

一是负责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物资、设备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立项,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三是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四是组织做好确诊病例的关心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确诊病例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五是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2.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职责

2.2.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在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县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修订和完善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提出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对基层防控和应急工作提供指导。

(2)根据我县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的发展态势,组织力量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3)向市委市政府、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4)对基层的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恐慌,并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指定内乡县人民医院为县级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定点医院,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定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定点医院。

(7)落实国家、省、市提出的其他防控工作要求。

2.2.2 医疗机构

(1)负责开展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等监测病例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集中的预检分诊,规范发热门诊。

(2)做好院内技术培训、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外环境。

(3)负责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救治工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网络直报工作。

(4)按要求采集、检测、保存样品,或专人专车送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监测病例的接触史、流行病学史等信息登记、报告工作。

(5)根据国家、省、市防控工作要求,启用相关实验室,开展检测。

(6)定点医院要成立院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及时救治病人。

(7)县级定点医院负责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诊断、治疗、抢救和隔离。

(8)定点医院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病人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医疗费用为由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

(9)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其他非定点医院对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应及时进行诊断,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监测病例后,立即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立即转定点医院诊治。

(10)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和病人心理辅导工作。

(11)落实国家、省、市提出的其他防控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省或市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

2.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每天定时进行疫情监测、信息收集、网络直报和分析工作。

(2)负责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现场进行调查消毒处置,开展对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检测实验室实行24小时接收制度,及时收集、保存、检验样品。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临床标本的送检工作。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防控工作的指导和考核;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6)开展与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相关的技术研究,组织必要的诊断试剂、消毒药械、卫生防护用品的储备。

2.2.4 卫生监督机构

(1)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检分诊、疫情报告等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和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落实。

(2)围绕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应急工作中有关医疗和救治方面的违法行为。

2.2.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做好预检分诊,开设发热门诊的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发热门诊设置,做好相关病例信息登记。

(2)开展村、社区防控工作,落实村、社区防控措施。

(3)落实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和医学观察。

2.2.6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职责,启动本单位预案,做好相应防控工作。

3.响应分级

3.1 应急响应原则

1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分为Ⅳ、Ⅲ、Ⅱ、Ⅰ四级响应。

2隔离救治的原则实施属地管理,就近就地隔离救治。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一律在县级、县级定点医院隔离救治;监测病例一律在属地或就近的县级定点医院隔离观察治疗;重症病例或确有转诊救治需求的可转至县级定点医院隔离救治。

3.2响应级别

根据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发生、传播速度和范围,划分为四级。发生新发疫情,或国家、省、市提出新的防控要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或补充分级标准。

3.2.1 Ⅳ级应急响应

(1)我国其他省县发生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

(2)我省其他地市发生已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本市存在传入可能。

3.2.2 Ⅲ级应急响应

(1)我省其他地市发生人感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感染疫情,我县有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可能。

(2)我市毗邻地市出现新发传染疫情,本存在传入可能。

(3)本或有来自疫区的染疫输入间有疫情。

3.2.3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疑似病例。

3.2.4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确诊病例。

4.监测预警

4.1 监测

4.1.1 监测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监测哨点医院。

4.1.2 监测网络

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监测网络,指定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监测哨点医院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医院。根据国家、省、市防控工作要求,及时调整或扩大监测范围。

4.1.3 监测内容

(1)常态监测:在没有出现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的情况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哨点医院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等监测病例的监测。

(2)非常态监测

我国其他省市和我省其他市县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确诊病例,我县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等监测病例的监测工作。必要时对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监测和相关病例的主动搜索。

4.2 预警

4.2.1 预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监测预报体系的建设,建立常规监测数据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委专家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评估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监测数据信息,对可能引发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的发展趋势,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建议和预警级别建议,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4.2.2 预警的方式、方法

(1)方式: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可以分成系统内预警和社会预警。系统内预警主要针对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针对社会公众,主要目的是增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

(2)方法:系统内预警可以采取会议、通报、培训等方法进行。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以信息或通告形式发布。

(3)调整:发生新发疫情,或国家、省提出新的防控要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分级。

4.2.3 预警分级

(1)蓝色预警

我国其他省市出现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或我省其他地市发生已知感染疫情,本市存在传入可能时,在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发出蓝色预警,我县同时在系统内发出蓝色预警。

(2)黄色预警

我省其他市出现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或我市毗邻地市出现新发传染疫情,本市存在传入可能;或本市或有来自疫区输入疫情时,在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发出黄色预警。我县同时在系统内发出黄色预警。

(3)橙色预警

我市出现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疑似病例,在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发出橙色预警,我县同时在系统内发出橙色预警。

(4)红色预警

我市出现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确诊病例,在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发出红色预警。

4.2.4 预警的评估与信息发布程序

(1)评估:专家组根据监测信息和本预案的规定及时评估并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由指挥部批准。

(2)发布:系统内部预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发布,并报县政府;公众预警建议由指挥部向县政府建议。

4.2.5 变更与解除

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发生风险降低或升高时,领导小组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组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进行报告。

各级上报的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及其相关病例,必须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本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排查、核实和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相关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与疫情或疾病诊治(讨论)相关的信息。

5.1.1 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执业(助理)医师。

责任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其相关病例,应依法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立即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向所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责任医生负责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本乡镇(街道)可疑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的信息;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本社区(村)可疑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的信息。

5.1.2 报告内容和要求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各类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病例时,应按照相应技术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开展网络直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立即进行核实、调查处置和按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

(3)接到疫情信息报告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疫情发生地实行专病报告管理,已发现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的乡镇,须以乡镇为单位实行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要求每日下午3:00时前将过去24小时的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汇总,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包括“零”病例的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午3:30时前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5)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5.1.3 发生新发疫情,或国家、省提出新的防控要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上述要求

5.2 分级响应处置措施

5.2.1 Ⅳ级应急响应

我国其他省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或我省其他地市发生已知疫区感染疫情,本市存在传入可能,根据本预案的规定,采取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值班状态;

(2)全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门诊病人由分散的预检分诊转变为集中的预检分诊,发热呼吸道首诊病人一律分诊到感染性疾病科发热呼吸道门诊就诊;

(3)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以及监测病例的监测;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农业部门开展对禽

类的饲养、贩卖、屠宰、加工等相关人员的防病知识培训;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6)启动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疫情信息互通,加强与宣传、经信(贸)、教育、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林、商务、市场监管、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协同采取相关防控措施。

5.2.2 Ⅲ级应急响应

我省其它县发生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或我市毗邻地市出现新发传染疫情,本市存在传入可能,或本市或有来自疫区的人感染疫情,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应急演练;

(3)广泛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

(4)及时收集疫情信息,建立疫情防控专刊。

(5)开展非常态监测,视需要对疫情的暴露人员进行主动监测和病例搜索。

(6)根据上级安排,必要时,启动县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机制。

5.2.3 Ⅱ级应急响应

我县出现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疑似病例,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启动县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机制。

(2)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根据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诊疗方案进行诊断,发现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疑似病例后,应按照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程序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疫情发生地实施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3)疑似病例发现后,立即转送当地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组织、指导对疫点和病例活动范围内的污染场所进行终末消毒。

(5)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按照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个案调查、追溯可能的感染来源,开展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等方面的流行病学调查,填写相应病例个案调查表并进行网络直报。

(6)按照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对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7)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要求对病例进行标本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

8)呼吁群众减少公共娱乐活动;限制公众聚会活动、旅游劝告;加强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消毒措施;加强对学生、外来流动人员等重点人群的预防控制。

5.2.4 Ⅰ级应急响应

我县出现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确诊病例,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确定疫点、疫区范围,建议当地政府采取控制性措施(必要时封锁、停课、停工等);

(2)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3)专家组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流行特征和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发生情况,提出预防控制建议措施: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旅游景区、停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措施。

(4)必要时请上级部门给予技术力量、设备和经费的支持。

(5)发生新发疫情,或国家、省提出新的防控要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并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时调整上述相应措施。

5.3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委宣传部、县广电中心、县亲民网等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加强网络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论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虚假信息。

5.4 应急响应的终止

5.4.1 专家组对Ⅰ级应急响应后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最后1例病人确诊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再无新发病例出现,解除疫区封锁,可降低响应级别或结束响应。

5.4.2 专家组对Ⅱ级应急响应后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我县疑似病例被排除,Ⅱ级响应结束。

5.4.3 我省其它县出现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省级应急响应结束时,Ⅲ级应急响应结束。

5.4.4 其他省县出现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国家或省级应急响应结束时,Ⅳ级应急响应结束。

6.后期评估

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防控和应急工作结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7.保障措施

7.1 物资、经费保障

7.1.1 物资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检验检测试剂、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药品、器械、检验检测试剂以及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隔离病房、专用救护车辆等处于备用状态。基层医疗机构等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做好相应物资储备。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向发展改革、科技工信和财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其他应急设施。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发生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

7.1.2 经费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向本级政府提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防控专项经费预算报告。

7.2 法律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防控工作失误或疫情扩散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3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委宣传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防控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4 监督检查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应急工作属地管辖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实施分级监督检查和上级督查。

8.预案管理

8.1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将定期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防控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各地在防控应急工作中的具体技术问题按照国家、省、市的最新要求执行。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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