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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乡县促进电商产业发展和电商产业扶贫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电子商务 发布日期:2020-04-09 10:29:54

内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内乡县促进电商产业发展和电商产业扶贫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内乡县促进电商产业发展和电商产业扶贫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20日    

 


内乡县促进电商产业发展和电商产业

扶贫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新趋势,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电商产业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创造商业和贸易机会,以及为电子商务产业提供支撑服务的经营性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支撑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章  培育产业发展

第三条  财政支持

从2020年起(暂定三年),每年县财政安排300万元(不包含电商孵化园、智能化仓配中心和网货基地的房租补贴)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用于电子商务的扶持、奖励、培训、考察、会务交通费用支出、孵化园建设和电商扶贫等。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制定,提前提出计划,报内乡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扶持销售型电商企业发展。对上年度网上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农产品为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服务型电商企业发展。对上年度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1000万、2000万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电商平台发展。对自建或引入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农产品类交易平台为0.5亿元、2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平台运营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实现线上跨境年进出口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的国内网上销售额和跨境网上出口额可分别计算,可同时获得奖励。

第五条  贡献奖励

(一)每年从电子商务发展成绩突出的乡镇和支持或服务电商发展的部门和企业中,评选出电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和3万元奖励。

(二)扶持纳税企业。对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县级所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引导传统企业转型。对于我县传统工业企业,能够积极转型,上年度通过线上推广电商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示范创建奖励

(一)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新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村、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阿里研究院新认定为“淘宝村”、“淘宝镇”,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级电商示范与“淘宝村”、“淘宝镇”之间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支持电商扶贫

第七条  贫困人员电商创业。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开设网店年销售量达到2000单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八条  贫困村电商扶贫带头人。通过电商带动贫困村脱贫增收效果明显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九条  电商扶贫先进乡村电商服务站。通过电商带动周边贫困人员脱贫增收效果明显的电商服务站,一次性奖励该服务站负责人5000元。该项和电商扶贫带头人之间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电商扶贫先进企业。电商企业及网货基地企业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流转租赁贫困户土地的、网销贫困人口农产品的,成效明显的,给予3-5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扶持,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商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经商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定,出具综合评审意见,报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商品网上调拨结算平台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奖项,除贡献奖及特别注明可以并列享受的奖项之外,同一经营主体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请本办法所列奖项的一种,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和经营者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以及有不良纳税记录、不诚信守法经营、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的,不得申请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经营主体税收数据以财政部门统计为准;跨境电商数据以企业后台数据为主,参考海关或物流数据综合确定;销售额、营业额均以纳税发票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内政〔2016〕100号、内政〔2018〕2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http://file.neixiangxian.gov.cn/attached/20200409/20200409103313_47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