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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相关说明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1-08-17 15:19:29   来源:内乡县政府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文件精神,国家局对合理布局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位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为了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保持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适度规模,我单位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草拟了《内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并将征求意见稿在内乡政务网站上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拟订的合理布局采用了“距离控制+局部总量控制+限制性条件+特群扶持”的组合模式,现就一些关注度高的条款做以下说明:

一、《规定》第十条(二)经营场所。

具体解释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城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固定,是指经管场所由砖、木、钢等村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等。

以上特点申请人申请时应特别注意。

二、第十二条 本规定出台之前已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不受本规定限制。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禁止设置区域内已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三、现场核查零售点间距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距离的测量都以“不违反交通规定、可通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我们规定了具体的测量方法,按照以校门中心为起点测量“不违反交通规定、可通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更加合理,人性化一些。

四、《规定》第十条第(四)项涉及的中小学、幼儿园,不包括其它校外培训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聚集性场所。其中,中小学包含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体校、武校、艺校等),应在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名录内。

五、《规定》中“零售点之间距离”是指两个零售户不能相邻,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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