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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2-0095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2-03-21 11:05:27.0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进一步推进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2022〕4号

发布日期:2022-04-08 11:05:27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进一步推进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2-04-08 11:05:27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内乡县进一步推进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3月21日    

 

内乡县进一步推进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行动   

 

为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矿山开采与生态修复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控新治旧,推动矿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和“从严整治,坚决打击私挖滥采违法犯罪行为,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等要求,以省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六个一”为重点和依据,巩固前一阶段我县矿山整治和生态修复成果,加速推进整治和修复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南阳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守牢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以对破坏生态环境“零容忍”的态度,强力开展废弃矿山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对涉矿违法行为及刑事犯罪活动开展“全清查、大整治、严打击”,以最坚定的决心、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举措狠抓责任落实,统筹推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努力建设生态强县。

二、目标任务

在对前一阶段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深入盘点基础上,重点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控新治旧”新要求,“一矿一策”,抓紧完善有主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方案;“一点一策”,制定非法开采点和历史遗留点位修复方案。按照明确的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迅速进行实地核实,建立整治台账;严格台账销号管理,项目化、工程化抓好整改落实,确保矿山综合整治到位、生态修复到位。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在全社会形成强高压、重保护、抓修复的良好氛围。通过整治,全县矿山开采秩序合理有序,损毁矿山开采点位得到全面修复治理。

三、整治措施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在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问题图斑的基础上,对我县范围内所有存在的违法开采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深挖细查、追溯追查,查清开采主体,明确责任,建立台账。做到问题明、任务准、责任清。主要排查以下内容:

1.查有效采矿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存在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生态修复方案实施开采和修复问题;

2.查过期采矿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

3.查责任主体灭失矿山数量、面积、位置及责任主体,生态是否修复到位;

4.查非法采矿、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点位的位置、数量、面积和责任主体,案件是否查处到位,责任是否追究到位,生态是否修复到位;

5.查实施的生态修复项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方案进行实施,借生态修复之名行非法采矿之实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

6.查其他因挖毁山体、砍伐林木造成生态破坏问题。

工作要求:在全面澄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的基础上,自然资源局会同公安、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清单进行分类甄别、调查取证并建立整治台账。

工作时限:318日至328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公安局、检察院、纪委监委、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属地政府。

(二)动真碰硬,严查案件

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对排查出的涉嫌刑事犯罪和无法确定违法主体的非法采矿、毁林案件线索,于41日前全部移交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要对自然资源、林业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快查快办,依法追查违法责任主体。要会同自然资源、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全链条打击,于4月30日前全部调查完毕。对矿山治安乱点,要在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进行进驻,实施全方位打击。对相关行政部门办理的可能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必要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办理矿刑事案件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涉黑恶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构成刑事犯罪的,绝不姑息迁就,涉黑恶犯罪的,要深挖保护伞,做到除恶务尽。对疑难案件要主动与检法机关沟通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和证据标准,依法严惩矿山刑事犯罪活动。对公安机关依法移送起诉的非法采矿等相关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工作时限:329日至430

牵头单位:公安局、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检察院、人民法院、纪委监委、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属地政府。

(三)综合整治,全面修复

废弃矿山集中整治的重点和落脚点在于修复,在于把被“开膛破肚”破坏的矿山恢复成绿水青山,保护好生态环境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推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逐矿山制定修复治理方案、明确修复责任主体、修复时间表,确保按期完成修复工作,加快恢复绿水青山。

1.生态修复责任划分

1持证矿山和过期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持证矿山和过期矿山相应的矿山企业为生态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谁开发、谁治理”原则,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向修复责任人下达通知,责令其制定修复方案,督促修复责任人严格按照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修复任务;

2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历史遗留采点生态修复责任。对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历史遗留采点,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制定修复方案,属地乡镇政府为生态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的原则组织进行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的设立禁采区标识,交属地行政村,由行政村签订监管责任书。

3责任主体明确的非法采点(含矿业权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与矿种,以矿山生态修复和安全隐患治理等名义非法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修复责任。对责任主体明确的非法采点,违法当事人为履行生态修复治理的主体责任。在对案件依法依规查处到位的基础上,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赔偿权利人依法与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由检察机关监督执行。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2.修复方式

由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技术单位,按照自然恢复、转型利用、工程治理等方式,因地制宜逐点位制定生态修复治理方案,明确修复路径、修复标准、修复主体、修复时间节点 ,并进行全程施工技术指导,聘请相关机构组织竣工验收。

3.保障措施

1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和属地乡镇政府要按照职责划分,发挥监督主体责任,逐点确定监督责任人,督促修复责任人按时完成修复任务。

2对拒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及时提请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书,由县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县法院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要快审快判快执行。

3对生态修复过程中清理出的矿产品,由属地政府指定地点存放,专人管理。属地政府会同自然资源、国资等有关部门完成品种、方量、价格核实认定工作,统一纳入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依法公开对外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工作时限:202212月底前(具体日期以全部完成生态修复治理任务,通过验收为准。)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纪委监委、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属地乡镇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内乡县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县长张智广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刘红玉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崔宏伟,法院院长成延洲,检察院检察长李胜,县宝天曼管理局局长路登伟任副组长,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各分包乡镇县处级领导要加强对分包乡镇的督导检查,加强职能部门和乡镇的统筹协调,推进整治活动有序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落实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实施各项工作,组织筹备相关会议。集中整治工作实行“挂图作战”,办公室要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乡镇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实行图斑销号管理,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建立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及时发现问题,有效总结经验,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切实工作成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将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抓紧动员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中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属地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成立专班加压推进,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坚决防范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凡辖区内新发生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的,每一宗对乡镇扣除财力50万元,发生两宗及以上的,除扣除财力外,由纪委监委对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进行责任追究。乡镇政府要依法履行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对整治工作中,不履行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依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办〔2016〕32号)等规定,移交相关单位严肃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县公安局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内部协调、强化业务指导、积极担当作为,为集中整治工作提供专业保障。

(三)建立协作机制。公安、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检察机关、属地政府要按照集中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协作工作机制,明确集中整治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定期交流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互联,共同推进集中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四)强化督促指导。公安自然资源要会同检察、林业、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掌握活动进展情况,将生态修复缓慢、违法违规问题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作为督促重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攻坚取得切实成效。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暗访,采取“四不两直”工作法直奔现场,现场交办,限期整改。县能服务中也将不定期部署开展专项督察,保持从严整治高压态势。

(五)严格执法监管。2021年7月17日全省部署推进集中整治攻坚行动为时间界限,对新发生的违法采矿破坏生态问题实行“零容忍”,果断拿起法律武器,铁拳出击、铁腕执法、铁面问责,坚决实现问题“零新增”,严守红线底线,对胆敢以身试法的企业和个人,要硬起手腕、从严执法,让违法者头破血流,付出惨痛的违法代价。公安、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共同责任,加强工作衔接,统一协调行动,切实形成打击非法采矿的强大合力和强烈震慑。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集中整治工作取得生态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典型案例,凝聚社会共识,营造氛围。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推广典型经验,通报、披露工作推进不力和弄虚作假等行为,对落实不力,推诿应付的有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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