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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内乡县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2-06-27 11:35:00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2022年5月5日,县政府出台了《内乡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内乡县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两个管理办法,加强对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在管理。为推进两个办法的实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是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绕不过去的一个重大课题。由于多种原因,目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农民群众意见很大,社会反映也很强烈,加强规范和管理意义重大、势在必行。2021年1月29日,《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文件出台,对全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行为进行规范。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整体性。两个《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管理事项,形成了规划、审批、建房管理、风貌管控、执法监管等完整的管理体系。二是明确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管理机制。三是强化质量安全。从施工备案、图纸、队伍、材料到开工查验、现场管理、建成验收,形成闭合管理,强化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和安全。四是明确执法主体。明确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查处村民违法用地和违规建房行为。各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三、政策解读

  (一)《内乡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规划编制、宅基地申请审批、闲置宅基地利用、监督管理、附则。

  总则部分,一是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对象;三是对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规划部门、财政部门等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进行了明确。要求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共同发力,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规划编制部分,明确了村庄规划的分类和布局、编制原则和宅基地面积标准。提出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不审批不开工在原则,要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提出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制定标准,即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申请审批部分,一是明确了宅基地审批的原则、符合提出申请户的类型;二是规范了申请程序和审批流程,要求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村民小组讨论、初审,报村级审查、公示;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受理申请,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三是列举了不予审批宅基地的七类情形。

  闲置宅基地利用部分,明确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的要求。即要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盘活利用。倡导“一宅变四园”、建文化广场、村庄景观、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因地制宜的盘活利用。

  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执法机制。提出要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政府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宅基地在审批,负属地管理责任。要组织相关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附则部分,注明本办法试行时间及负责解释部门。

  举措: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乡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要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依法管好宅基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相关手续。

  涉及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内乡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本办法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附属用房和庭院等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执行标准: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内乡县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风貌管控、建设方责任、施工方责任、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附则。

  总则部分,一是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对象;三是明确了村民自建住房要取得相应材料,符合村级规划、抗震设防的标准和要求;四是明确了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和工作机制。

  涉及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重要举措: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农村自建住房工程监理制度。

  执行标准:本县城镇居民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住房及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风貌管控部分,一是明确了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培育特色风貌;二是明确了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

  建设方责任部分,明确了建设方(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规范了村民自建住房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村民自建房原则上控制在两层或两层以下,要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加强对建筑工匠的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

  施工方责任部分,明确了施工方在村民自建房建设工程中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直接责任。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机具选用、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实施质量责任记录制度,要求施工方建立质量责任档案记录。

  竣工验收部分,明确了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参与房屋验收的主体。乡镇接到村民竣工验收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村建房专干、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监理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农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对未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及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

  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监督和监理机制。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村镇建设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备,充实管理力量,做好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技术指导,并会同相关单位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村民自建住房工程进行监理,村民自建住房的建设方、施工方应接受监理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及业务指导。

  附则部分,注明本办法的政策解释部门和试行时间,本县城镇居民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住房及其管理参照执行。

  文件地址:http://www.neixiangxian.gov.cn/2022/0627/52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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