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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乡县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2-07-05 15:10:16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现将起草《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城市照明保障城市运转、市民出行、展现城市风貌的作用日益凸显,在内乡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县城市照明设施建设不断加速,取得长足进步。功能照明方面,从无到有不断完善。至2021年底,形成了“一河两岸、三纵三横、多节点”的景观照明体系,亮化水平逐年提升。但我县城市照明管理也长期存在着一些问题,近年来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愈显突出,制约了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1、缺乏统一的规划,能源分配不均衡。没有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一些背街小巷有路无灯。少数道路的路灯建成多年却无法投入运行,也没有纳入路灯管理公共服务范围。主城区景观照明多由各单位自行建设,照明质量和效果参差不齐。

  2、缺乏健全的制度,照明管理不高效。在建管分离的体制下,建设主体多样,建设标准不一,很大一部分照明工程建成后不具备运行和养护的条件,甚至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在行政干预下进行了移交后,给后续管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年度财政预算与实际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缺少社会资金的支持,造成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资金均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难以实现高效专业化的管理。

  3、缺乏协调的机制,部门衔接不一致。城区道路建成办理移交时,交路不交灯,造成有灯不亮,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久拖不决。市政工程建设协调配合不够,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挖断路灯电缆等设备的故障时有发生,给路灯设施的运营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4、缺乏监督的体系,责任承担不明晰。功能照明亮度和覆盖率不够,验收和移交行为不规范,建设单位不能及时完成验收整改要求。管理职责不明确,损坏的照明设施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维修。对妨碍或损坏照明设施的行为没有约束和处罚机制。

  《 内乡县城区夜景照明系统专项规划(2015-2030年)》的实施,标志我县城市照明工作进入规划引领的新阶段。制定一部符合我县实际的城市照明管理规章作为直接依据,狠抓规划实施,理顺体制机制,明确相关责任,加强管理维护,极有必要且条件已经成熟。

  二、 起草过程。今年7月,为了切实提高我县城市品位,服务内乡城市发展总目标,紧紧围绕内乡城市照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南阳其他区县城市照明的经验和教训,制定《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成为当前县域工作的重点。城管局迅速形成立法方案,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成立立法工作组,明确任务,倒排日期,加强立法研究,认真起草形成规章草稿。7月22日召开了由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商超各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通过对各方面意见和重点问题的深入研究,对规章草案再次进行数轮修改,形成了《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立法依据 主要包括:《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南阳市照明管理办法》规定。对照了《 内乡县城区夜景照明系统专项规划》(2015-2030)和城市照明行业标准的内容,借鉴了外地城市立法做法。

  四、主要内容 《内乡县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二十七条,重点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为人民管理城市理念,从保障市民生产生活出发,确立以增强居民获得感、幸福感。2、《办法》将城市照明设施分为景观照明和功能照明,从规划和建设、运营、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市照明设施做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县城市管理局为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和供电企业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城市照明的分类。《办法》所称的城市照明是指本县中心城区范围内道路、桥梁、河岸、广场、绿地、公园等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景观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源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源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2、关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制定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照明效果提出灯杆和灯具选型、照明水平、眩光控制等具体要求。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城市照明系统向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3、关于城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开启和关闭时间应当根据季节变化精准确定,由县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调整机制。

  政府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法定节假日以及全县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开启;社会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以参照政府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进行开启和关闭,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道路交通安全。

  遇有电力供应紧张等特殊情况,需要启闭城市照明设施的,按照县政府的规定执行。

  即:平时模式于星期六、星期日夜间开放;节假日夜间必须开放(特殊情况除外)。开放时间为:

  春季时间(1-3月) 18:30-22:30;

  夏季时间(4-6月) 20:00-24:00;

  秋季时间(7-9月) 19:00-23:00;

  冬季时间(10-12月)18:00-22:00。

  4、关于城市照明设施经费的来源。《办法》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日常维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或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养经费,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5、关于城市照明管理的相关法律责任。《办法》第三十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妨碍城市管理及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城市照明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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