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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2-10-12 11:08:59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一、制订的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照明保障城市运转、市民出行,展现城市风貌的作用日益凸显。在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下,城市照明设施建设不断加速,取得长足进步。设施建设突飞猛进的同时,城市照明管理也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建设标准,提高设计水平,保证建设质量,突出照明主题,加强协调性,确保亮灯率及节能产品质量和效果,杜绝路灯工程“带病移交”,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背街小巷部分区域功能照明“有路无灯”等情况。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极有必要且条件已经成熟。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南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起草《内乡县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县城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三、职责分工

  县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有关单位应当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四、功能和景观照明设施设置要求

  设置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区域有: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过街天桥;城市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公共停车场、开放式小区;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公路;其他无功能照明设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或场所有:区域商业中心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和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城市广场、绿地、雕塑、喷泉、车站、桥涵、风景名胜区、河湖水域景观地带等公共场所,以及需要举行临时性重大活动的场所; 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主要道路两侧五十米以内的非住宅建(构)筑物;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场所。

  五、设置标准

  建设城市照明设施需遵守的规定有: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控制要求,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并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航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者相似;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构)筑物的安全。

        六、禁止行为

  不得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不得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不得有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相关文件:http://www.neixiangxian.gov.cn/2022/1012/55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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