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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开展“一照多址”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各项举措,简化企业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依据《2022年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方案》,现就开展“一照多址”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流程再造为重点,坚持主体自愿、标准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通过减材料、优流程、提效能、强服务,着力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提高企业登记便利度,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二、工作内容
(一)适用情形
1.适用住所在内乡县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已经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
2.根据企业自愿原则,对经营项目不涉及前、后置审批,在企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办理“一照多址”企业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3.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也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二)登记方式
符合“一照多址”备案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已不在备案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三)登记条件
1.申请增设备案。申请办理经营场所“一照多址”备案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住所、备案经营场所在内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内乡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及监督管辖的;由南阳市市场监管局登记但企业住所、备案经营场所属于内乡县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辖的。
(2)在备案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且不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
(3)备案的经营场所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固定场所,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
(4)在备案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环保、不扰民”要求。
2.申请变更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1)备案经营场所在县内发生变化,由原备案经营场所迁移至新经营场所的;
(2)备案经营场所未发生实际变化,但门牌号码发生变动的;
(3)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3.申请取消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1)企业因停业、歇业等原因,已经不在备案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2)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后企业法定住所与备案经营场所不属孝昌县登记机关监督管辖的;
(3)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取消所有“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
(四)材料规范
1.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2)备案场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见附件2)或合法使用证明。
(3)首次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备案,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2)变更后备案场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见附件2)或合法使用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请取消经营场所备案,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2)《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
(3)申请取消全部“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五)登记流程
1.增设(变更)备案流程。
(1)申请人到内乡县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变更)备案,提交相关办理材料;
(2)备案登记机关及时受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出具《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并在营业执照“住所”登记事项后标注 “一照多址”,同时加载备案经营场所地址;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出具《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将备案的相关信息对外公示。
(3)登记机关发放备案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营业执照正、副本予以收回。
2. 取消备案流程。
(1)申请人到内乡县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取消经营场所备案,提交相关办理材料;
(2)备案登记机关及时受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取消备案的决定,出具《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相应调整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
(3)备案登记机关发放调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营业执照正、副本予以收回。
(七)监管职责
1.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履行公示义务,否则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3.对经营场所备案企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备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4.对企业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内乡县“一照多址”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县长刘彦为组长,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于飞为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别晓锋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改革日常工作和相关信息上报。
(二)加强协同监管。健全行政许可部门与监管部门的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全面落实“双告知”工作职责,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保障。
(三)强化能力建设。完善“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强化窗口人员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自助服务区的建设,安排专人为企业“一照多址”提供导办、帮办服务。
(四)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一照多址”改革工作的政策宣传,企业培训指导,扩大企业知晓度,为企业准入准营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提升企业的的体验感、获得感。
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