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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乡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23-01-16 16:33:35

县局各业务股室,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现将《内乡县市场监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内乡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我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公示”、合法准确、全面及时、主动便民的原则。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清单;

(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三)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五)行政裁量标准;

(六)服务指南;

(七)执法流程图;

(八)救济渠道;

(九)监督方式;

(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委托执法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送达执法文书、听证等执法活动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二)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可以根据执法实际依法公示其他需要事中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行政检查结果;

(三)其他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等信息;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商业秘密等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隐去的信息。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的平台主要有: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的注册登记与备案信息、 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信息等;

(二)办公场所:在注册大厅或其他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放置印制的公示册、公示卡、明白纸等;

(三)传统媒体: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四)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条 事前、事中公示程序:

定期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通过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及时公示。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部门要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事后公示程序包括:

(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按照省、市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三)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或执法人员变动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正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二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各执法机构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责任单位,其负责人负责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签发,未经审查签发的不得发布,具体执法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办法 ,加强对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公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乡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必须进行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及时可回溯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第八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的存档保管,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九条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采取文字记录方式,应当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十条  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文字记录:

(一)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等情况;

(二)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受理等情况;

(三)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文字记录:

     (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执法证件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情况;

(七)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及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情况;

(十)举行听证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的审核决定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文字记录:

(一)案件主要事实、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运用行政裁量标准及承办人办理意见等情况;

(二)承办机构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其他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

(四)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或者集体讨论意见;

(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的送达执行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文字记录:

(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三)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四)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五)当事人复议、提起诉讼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行为结案归档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对查封扣押财产、场所等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机构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事项,可以根据需要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等。

第十八条  采取音像记录方式,应当重点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主要违法行为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十九条  采取音像记录方式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记录的,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标准执法行为用语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完善书面记录。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管理。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文字记录制作成行政执法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当将音像记录按规定储存,不得自行保存。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或者异地执法、连续执法,确实无法及时按规定储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以内予以储存。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将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规定复制后附卷归档,并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毁、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   

确有必要调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存、管理、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考核办法 ,加强对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乡县市场监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县局机关股室和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县局法制股负责以县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各执法机构法制岗位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上级行政机关明确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罚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查封设施将导致市场主体停产停业;

(二)查封或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报请分管领导审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先经法制机构(岗位)审核同意后,再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前,报送法制机构(岗位)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法制机构(岗位)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机构(岗位)组织听证,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请分管领导审批。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先经法制机构(岗位)审核同意后,再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情况紧急,不当场采取强制措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除外,但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或调查终结报告、案卷等材料。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询问案件承办人员,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补正或重新研究。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改正,并重新提请审核。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与行政执法部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县局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定期以县局名义发布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县局法制股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乡县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附件2:内乡县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附件1: 

内乡县市场监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编号:                 局法审           承办股室:

执法项目

 

类别

£行政许可

R行政处罚

£其他     

经办人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职业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调查经过

及事实

 

提交材料目录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1

 

 

2

 

 

3

 

 

4

 

 

5

 

 

承办单位   拟处理意见

 

  审核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法制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

初核:                           复核:

附件2: 

内乡县市场监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项目类别

审核项目名称

审核条件

审核

依据

审核重点

提交资料

提交部门

实施对象

1

行政许可

办理行政许可卷宗(符合条件的)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2、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3、上级行政机关明确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是否告知并提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1、相关证照复印件;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3、相关证据材料。

县局行政审批股

2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1、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2、责令停产停业;3、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罚没);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管辖权;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1、立案审批表;2、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3、书证物证、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5、经听证或者评估、检验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检验报告;6、相关证据材料。

县局各办案机构

3

行政强制

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1、查封场所、查封设施将导致市场主体停产停业;2、查封或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查封扣押程序是否合法;查封扣押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查封扣押措施是否按规定审批;查封扣押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期限;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1、现场检查笔录;2、《查封(扣押)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县局各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