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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3-00208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01-09 11:13:13.0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1-30 11:13:13

有效性: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3-01-30 11:13:13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县内各银行机构:

《内乡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月9日    


内乡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和导向作用,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能力,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内乡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金融工作局、人行内乡县支行、银保监组、财政局和科工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工作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考核等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送考核所需的数据和证明材料。

第三条 为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县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奖励。

(一)设立“支持经济发展奖”。奖励对内乡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各家银行。“支持经济发展奖”的评定,主要按照各银行年度新增贷款额度,以5万元为奖励基数,当年度新增贷款较年初余额每增加1亿元,相应增加1万元奖励资金。当年度新增贷款不足1亿元,结合该银行机构对县域其他贡献,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新增贷款较年初余额减少5亿元以上的,不予奖励。年度新增贷款额是指统计在内乡县的表内贷款当年度新增额度。当年度核销的贷款,由银行提供相关证明,经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计入奖励范围。

(二)设立“特殊贡献奖”。奖励对内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在年度某一方面或领域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或在全市综合排名中名列前茅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设立“新设金融机构奖”。鼓励县外银行在内乡设立分支机构或组建新的银行机构,本年度依法设立并正式营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设立“监管机构奖对人行内乡县支行和内乡县银保监组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以上各类奖励资金,要按照县有关财务规定,用于单位业务经费及特殊贡献人员,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拨付。

第四条 建立财政性存款激励机制。人行内乡县支行按季对全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净增额所占全县贷款净增额进行计算排名,报经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县财政局以此为标准,确定下一季度财政性存款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分配额,并调整存入相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记功或嘉奖。凡是当年新增贷款达到20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达8000万元(含)以上,对县域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推动和引领作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对其主要负责人记个人三等功一次。凡是当年新增贷款达到10亿元(含)以上,对县内经济发展支持较大的,给予单位通报嘉奖。人行内乡县支行、内乡银保监组等部门根据引导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给予记功或嘉奖。

第六条 惩戒措施。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其贷款净增额县内同业排名与南阳市系统内排名两项指标,权重各占50%,贷款指标在考核中连续两个月排名后三名的,由县政府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给予“一把手”诫勉谈话;连续三个月贷款考核指标位于后三名的,由县政府建议其上级行对“一把手”进行调离调整。对监督管理部门,县内存贷款两项指标平均位次连续三个月在全市排名后三的,由县政府建议上级管理部门对其“一把手”进行调离调整。当年贷款净增额为负值和贷款净增额占全县贷款净增额比率低于3%的,不能评为金融工作先进单位。本条的存贷款指标是指表内存贷款业务指标。

第七条 建立季通报金融业绩制度。按季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主管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分局通报银行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同时按季向县四大家领导、县经济主管部门通报工作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县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的,不予考核奖励评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内乡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读地址:http://www.neixiangxian.gov.cn/2023/0130/56777.html


责任编辑:Neixiang_liuyu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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