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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D001-0-2023-01398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内乡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07-26
标题: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农牧装备产业园及供应链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2023〕20号
发布日期:2023-08-07
内乡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3-08-07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内乡县农牧装备产业园及供应链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7月26日
内乡县农牧装备产业园及供应链企业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牧供应链企业管理,推动内乡县农牧装备产业园、农牧装备孵化园(以下简称园区)规范发展,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入驻农牧装备产业园和农牧装备孵化园的农牧供应链生产经营型企业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中心和县产投公司成立内乡县农牧装备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共同对园区进行运营和管理。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商中心,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第四条 管委会职能
(一)负责园区运营和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好入驻企业的考察、对接和签约,对入驻企业从前期办理手续到建成投产各个环节搞好全程跟踪服务;
(三)负责园区内企业的入驻、协调等工作;
(四)负责协助县职能部门做好园区内企业环保、安全、社保、稳定、党建和统计等工作,维护园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五条 入园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的产业导向;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三)综合企业使用的基础部分固定资产和企业直接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省市县确定的标准;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管理机构和运营团队;
(五)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入园: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年产值1亿元以上或年上交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企业、县级以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回创企业等。
第六条 企业入园程序
(一)拟入园企业在符合入驻条件的前提下,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入园申请、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厂房需求等相关材料;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考察评定,并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园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专人提供一站式服务;由发改、市场监管、环保等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各类审批、证照等手续。
(二)拟入园企业在各类手续办结后可入园。
(三)管委会明确相关事宜,协助办理企业入园后相关业务。
(四)入园企业要与产投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在享受合同约定权利的同时,积极履行相关义务,配合产投公司做好园区管理。
第七条 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入园企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生产,照章纳税,达到环保、安全、社保等行业部门的相关要求。
(二)入园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筹措、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组织生产、销售产品。
第八条 综合评定
管委会对园区内企业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奖惩和基金使用的主要依据。
(一)对象为园区内所有企业。
(二)以企业年纳税情况、综合运营情况两方面为基础分值,满分100分,分别占总分值的70%、30%。(考评细则另行制定)
(三)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级,依据评定结果评出等级。
(四)评定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依据考评细则对企业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奖惩
(一)根据入园企业的投资、产值、税收、产品质量、创新等因素,经年度评定可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管委会对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亮牌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1、有拖欠物业管理费、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等现象,以及不依法纳税、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2、企业不能正常运营的。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条 园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建设标准由管委会与入驻企业对接沟通,最大限度满足入驻方需求。
第十一条 对落地内乡的农牧供应链企业按不同类别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凡是落户园区的农牧供应链企业,在内乡工作、生活的所有人员均享受内乡居民的同等合法权益,包括且不限于社保、医保、住房、子女教育等,人才引进激励措施按市“诸葛英才”计划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对引进500强企业、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和行业领军企业等重大招商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制定推进方案和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县政府设立农牧装备供应链产业基金,用于兑现各项奖补政策。由管委会负责对入驻企业进行评定,兑现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支持
(一)对于因急于扩大生产,需要资金周转的企业,经评估后依法给予资金支持。
(二)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招商项目前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内政〔2022〕33号同时废止。若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违背之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解读地址:《内乡县农牧装备产业园及供应链企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