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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法院 内乡县税务局关于联动征收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方案

来源:内乡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4-02-05 15:45:59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民间借贷当事人能够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保证税款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内乡县人民法院和内乡县税务局决定建立涉税信息共享联动机制。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对象

  在内乡县人民法院已查明或已执行到位的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

  二、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三、征收税种、税率

  征收税种:个人所得税。

  征收税率:已查明或已执行到位利息收入的20%。

  四、征收程序

  1、内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已经主动履行的利息进行调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对庭审中查明当事人已实际取得利息收入的或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文书判项中明确当事人负有利息支付义务的,内乡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一并向当事人发放《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告知书》,并同步将裁判文书、当事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抄告内乡县税务局。

  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依据裁判文书自动履行利息支付义务的,内乡县税务局应当与内乡县人民法院加强信息互通,共同推动个税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2、内乡县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对执行到位的借贷案件利息,执行员在给申请执行人发放前,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告知书》,载明执行到位的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金额,告知申请执行人持《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告知书》,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窗口缴纳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3、内乡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和窗口,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并根据《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告知书》载明执行到位的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金额,计算应缴税款,依法予以征收。

  4、申请执行人凭县税务局出具的完税凭证,到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款项,执行员将完税凭证入卷备查;自收到《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内乡县人民法院将依据内乡县税务局出具的相关文书代扣代缴,并将完税凭证入卷,在执行标的额中予以扣减。

  五、工作要求

  1、内乡县人民法院与内乡县税务局在联动征收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中,应加强会商、沟通和联系,按照各自分工要求,做好衔接配合,确保联合征收顺利进行。

  2、内乡县人民法院与内乡县税务局双方应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征收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报道,向社会做好宣传释法工作。

  六、本办法由内乡县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内乡县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242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