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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乡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neixiangxian.gov.cn   2024-03-19 09:37:28   来源:内乡县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24年3月15日    

 

内乡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完善运行管护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显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平和治理成效,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水保〔20229号)有关要求,结合内乡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是指由项目承担建设主体按照实施方案先行筹资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利用上级以奖代补资金给予建设主体一定额度奖励的补助方式。

第三条 以奖代补工作核心是变立项审批实施为建设主体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变先拨后建为先建后补;目标是通过以奖代补项目建设,使项目区域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明显加快、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逐步建立水土流失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动我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资金投入、建后管护机制创新。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及省级财政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以奖代补工作期限和资金补助规模根据省水利厅每年下达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资金情况确定。

第五条 水利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落实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项目申报、建设主体审核、监督管理、检查验收、资金奖补等工作。

第二章  奖补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奖补对象。县域范围内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建设主体。主要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民以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七条 适用范围。以奖代补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其适用范围限额随河南省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奖补范围。《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明确的工程、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列入奖补范围的措施主要有:

(一)工程措施:梯田建设及其配套修建的田间道路、边坡挡墙、谷坊、截排水沟、蓄水池、沉砂池、水窖、拦砂坝、塘堰、疏溪固堤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

(二)林草措施:水土保持林、经果林、种草、护埂作物、行道树等;

(三)其他措施:封禁治理、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相关措施等。

第九条 以下措施或项目不纳入奖补范围:

(一)设计容量1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拦砂坝及其他实施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二)毁坏林地改种经果林等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措施;

(三)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等其他部门规定的措施; 

(五)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完成的项目和治理措施。

(六)已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或建设内容)不能重复申报。

第十条 奖励标准:

(一)梯田及其配套修建的田间道路、边坡挡墙、截排水沟、蓄水池、沉砂池、拦砂坝、塘堰、疏溪固堤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按照工程结算价款的70%进行补助,梯田工程单位面积投资不高于2500/亩。

(二)水土保持林、种草等没有经济效益的植物措施,按照工程结算价款的70%进行补助,单位面积投资不高于50万元/平方公里(约330/亩)。经果林按照工程结算价款的50%进行补助,单位面积投资不高于5000/亩。林草措施必须为集中连片,单个图斑治理面积不低于2公顷。

(三)封禁治理措施,按照工程结算价款的70%进行补助。

(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相关措施,按照工程结算价款的70%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纳入奖补的水土保持工程,均按照最终验收合格并经第三方审计确认的投资额给予奖补。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年度实施方案的治理措施及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

(二)在批复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三)经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

(四)无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 制定申报指南。水利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全县水土保持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需求,制定以奖代补申报指南,明确奖补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建设区域、建设任务、验收标准、奖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发布公告。项目区选择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水利局将省水利厅每年度开展的以奖代补项目竞争性立项工作通知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自主申报。意向建设主体填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申请表及建设主体投资投劳承诺书(申报表应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奖补资金规模等内容),向本乡镇政府申报,并经其充分审查后报水利局、财政局。

第十五条 审核公示。水利局会同财政局,采取专家审核、竞争比选等方式,按照程序审核确定建设主体,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水利局与建设主体、项目所在乡镇三方签订建设协议,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与安全、验收及奖补标准、过程资料与档案管理、资金兑付、项目建成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和批复。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根据水利局确定的治理区域,由水利局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报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复。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水利局将项目投资概(预)算报县财政局进行投资评审,评审结果做为拨付奖补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自主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建设协议、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等自主开展工程建设,并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施工安全等负责。水利局按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建设主体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内容等,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调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由水利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理。

第二十二条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等日常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要在项目用地、林地审批工作上给予支持,县财政、县审计局要加强资金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体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建设过程档案管理,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主体要妥善保管购买主要原材料的相关票据、用工支付凭证(清单)、变更协议、施工前中后影像资料等,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水利局、财政局应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水利局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工程实施相关信息。

第五章  工程验收及资金兑付

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并经建设主体自验合格后,建设主体向水利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水利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及有关材料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成立验收组,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建设协议等相关资料,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随机抽查协议确定的建设内容与任务是否完成,资料是否齐全;

(二)检查变更内容是否履行程序;

(三)检查竣工自验的规范性和结果的真实性;

(四)检查工程管理及财务管理等有关档案资料是否规范、完整;影像资料是否能够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二十七条 奖补资金确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以实际验收工程量和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结算,按照补助标准确定应兑现的奖补金额。水利局及时将建设主体的验收和奖补资金等情况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奖补资金兑现。奖补资金严格按照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公示结束后,建设主体提出《奖补资金申请表》附税务发票,向水利局申请拨款,水利局在15个工作日内收集相关资料报送县财政局,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拨付奖补资金。同时预留奖补资金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自验收之日起满12个月、在30个工作日内复验合格后付清。

第六章  建后管护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水利局负责督促建设主体加强以奖代补工程建设成果管护,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责任人(单位)的管护职责。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稳定发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水利局加强对建设成果管护工作的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履行管护职责的建设主体,责令其改正;对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水利局可委托其他个人或组织进行管护,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单位)承担。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内乡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局,由水利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水利局加强对前期各个工作环节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公示期间等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统筹做好项目区申报、方案编制、审核公示、组织实施、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简化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为试点工作开展提供政策保障,确保试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十一条 强化资金监管。水利局、财政局要加强奖补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督查问责机制,确保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做好技术服务。水利局和乡镇政府要做好政策解读,提高补助政策透明度,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成果管护及水保产业发展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试点工作涉及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费用,按照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强化程序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期间,应加强项目建设指导和管理,精简程序、提高效率,充分发挥建设主体自主性和积极性,增加透明度,接受全方面监督,确保试点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一)简化程序。试点项目建设由申请奖补对象自主实施,各部门应简化试点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减少对建设主体的干预。试点工程实施所需的材料、工具采购、机械租借、人工聘请等,由建设主体根据需求自行组织,确有需要的,由乡镇政府协助解决。

(二)建立主动公开机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建立公示制度,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信息向社会公开,主动公开咨询、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打造“阳光”工程。

(三)加强工程档案整理,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水利局负责指导建设主体做好档案整理,包括建设过程资料、工程评定资料等,由水利局统一归纳入档,同时做好当年度项目在河南省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的录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加强总结交流。试点期间,水利局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跟踪试点工程实施及运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内乡县水利局、内乡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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